8人被抓这伙人竟然残忍杀害海豚,取下牙

7月6日,记者从石狮市农业农村局获悉,由该局日前移送的一起涉嫌非法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成功告破,邱某镇、施某凯等2名犯罪嫌疑人被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,其余6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。   据了解,邱某镇、施某凯等8名犯罪嫌疑人在年11月至12月期间,驾驶闽狮渔X6渔船在东海海域使用灯光捕捞的方式,捕捞渔获物若干,其中包括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海豚,并将其残忍杀害,取下牙齿分赃。年1月16日,石狮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获有关闽狮渔X6渔船涉嫌非法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线索后,立即迅速行动,指派执法人员开展现场勘验,并于当日立案调查。

  经调查,被杀害的海豚为瑞氏海豚,属于国家珍稀濒危动物,被列为《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中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邱某镇、施某凯等8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,涉嫌非法杀害野生动物罪。年3月12日,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泉州海警局,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刑事责任。

  据悉,为增强渔民知法守法意识,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利用巡逻间隙时间,深入渔村、渔船、鱼港等地,采取发放传单、张贴海报、悬挂横幅、现场宣讲等多种方式,宣讲相关法律法规,增强群众保护海上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,致力维护好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。市农业农村局提醒:如发现破坏海洋生态,非法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等相关违法行为,可拨打电话举报。

法律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三百四十一条

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
记者林富榕通讯员吴瑞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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